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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時間:2009-11-02    來源: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    分享:

  為進一步加強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對分支機構的領導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政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依據協會章程,結合當前協會分支機構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協會分支機構是協會根據行業內不同材料產業和事業的特點和發展需要提出,經國務院國資委同意和國家民政部批準設立的機構。以行業內某一產業領域的企事業單位為會員的分支機構稱為“分會”,以行業內某一事業領域中的專業人士為會員的分支機構稱為“工作委員會”。

  第二條  各分支機構是協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各分支機構應接受協會的領導和管理,遵守協會章程。協會秘書處為各分支機構的業務歸口指導部門。

  第三條  各分支機構名稱必須采用國家批準的名稱,即“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xxx分會”、“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xxx工作委員會”,不得使用以“中國、全國”等字樣開頭的簡稱,必須使用協會LOGO等標志。分支機構的英文名稱由協會統一確定。

  第四條  分支機構設置原則

  (一)分會:產業具備一定經濟規模,技術、產品、市場具有特殊性,有行業骨干的企事業單位的積極參與和支持,有符合協會章程所規定業務工作需求時,可以申請成立分會;

  (二)工作委員會:行業發展所需要的綜合性服務可以設立工作委員會,由相關企事業單位或專家、學者組成;

  (三)分支機構應由不少于30家會員單位發起,應有專職秘書長和工作人員,秘書處掛靠單位必須提供固定的辦公場地。

  第五條  分支機構的申辦

  分支機構設立應由若干會員單位發起組成籌備組,向協會提出申請,按照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協會審批程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最后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成立。

  第六條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提交的文件

  (一)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書(申請書內容包括:行業發展現狀,設立的目的、任務,成立后業務活動范圍,會員的組成和擬掛靠單位、擬擔任負責人的情況、30個以上發起單位名單);

  (二)協會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意見;

  (三)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設立分支機構的會議紀要;

  (四)擬任負責人基本情況及單位人事部門審查同意的意見;

  (五)分支機構秘書處的住所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六)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條  分支機構的變更及注消

  分支機構的變更及注消由協會按規定的程序辦理,收回變更或注銷前的文件、證書和印章,統一交回并報告國家登記管理機關,具體工作由協會秘書處負責。辦理變更和注銷登記須提交以下文件:

  (一)變更(或注銷)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意見;

  (三)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

  第八條  分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其人選由協會秘書處協商有關會員單位后提出,報協會常務理事會批準產生。工作委員會可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理事單位人選經民主協商產生,報協會常務理事會批準。分支機構秘書處工作人員,由分支機構聘用,報協會備案。

  第九條 分支機構理事長/主任委員采取輪值制,可以多次當選但不得連任。每一年或每兩年輪換。換屆大會要同時選出下一屆候任領導。每次換屆時對理事長/主任委員、秘書長進行會員民主評價考核(辦法另定)。

  第十條 分支機構掛靠單位的遴選

  分支結構掛靠單位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正式注冊的法人單位,在行業內有一定知名度;

  (二)志愿申請,愿意為行業發展做出奉獻,積極支持分支機構開展工作并無償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例如辦公室、專職工作人員及辦公設備等;

  (三)擁有服務于行業發展的工作資源,例如科研開發機構、專家隊伍、開放實驗室、先進檢測儀器等;

  (四)秘書處掛靠單位的確定與更換需經協會常務理事會批準。

  第十一條 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任職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國家改革開放的政策;

  (二) 理事長/主任委員是骨干企業的領導或行業知名專家,在行業內有較大的影響,愿意為行業的發展做出貢獻。秘書長應具有一定專業知識,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愿意以協會事業發展為己任;

  (三)遵紀守法,無犯罪或其他不良記錄;

  (四)秘書長為在職人員,最高任職年齡為65歲,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分支機構的秘書處為日常辦事機構,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由理事會民主決定重大事項,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分支機構不得制定章程,可依據協會章程和本管理辦法以及實際情況制定工作細則。工作細則須報協會秘書處批準后實施。各分支機構應依據其工作細則開展工作,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有關政策規定。

  第十四條  分支機構根據協會章程的規定發展會員,分支機構發展的會員同屬于協會會員,由協會統一管理會籍并享有會員權益。會費應按照國家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協會與分支機構不重復對會員收取會費。

  第十五條  分支機構的工作內容

  (一)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走中國特色新型工業化道路;宣傳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

  (二)積極參與政府委托、協會組織的行業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標準、技術法規的制定工作;

  (三)制定行規行約,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協調會員企業關系,維護會員合法利益,建立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自律協調機制;

  (四)組織開展技術交流、技術培訓和咨詢服務,促進行業技術進步;

  (五)組織參加協會組織舉辦的技術、產品、設備展覽等活動,積極幫助企業開拓市場,提高企業和產業國際競爭力;

  (六)接受協會秘書處委托,開展行業(企業)統計和市場經濟運行分析工作;

  (七)開展企業安全生產、節能減排和質量管理工作,督促企業履行社會責任;

  (八)為本分支機構會員提供會員服務;

  (九)完成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條  分支機構的年度工作計劃及舉辦的各種行業性活動需上報協會審批,經批準后方可開展活動。分支機構的報告應由理事長/主任委員和秘書長共同簽發。分支機構不得以贏利為目的開展各種商業性活動。

  第十七條  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的文件、編輯出版的工作簡訊、期刊、技術資料等須報協會秘書處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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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  分支機構開展活動應以企業和行業的發展需求為導向,認真策劃準備,充分利用協會各個方面的資源,聯合協會系統相關單位,為會員單位提供有價值的服務。協會派人參加分支機構的活動,并進行考察評價。每次活動結束后一個月內分支機構須向協會提交總結報告。

  第十九條  分支機構可以聯合其他單位協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共同舉辦活動,但分支機構不得以分支機構名義對外簽訂經濟合同或含有連帶經濟責任的合同、協議等。分支機構開展活動,若隱含連帶責任,也須經協會批準。未經批準,擅自以分支機構名義簽訂經濟合同、協議引起經濟法律糾紛的,由分支機構有關負責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分支機構秘書處工作接受協會秘書處的指導、監督及管理,以下事項須報經協會秘書處批準或備案。

  (一)各種工作規程、工作細則、管理辦法;

  (二)年度工作計劃、會議活動計劃、國際合作計劃、培訓計劃;

  (三)年度工作總結、重要的專項工作總結;

  (四)行業調查報告、研究成果;

  (五)會刊資料(或以協會名義對外發布的信息);

  (六)秘書處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分支機構必須加強印章管理,并制定分支機構印章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分支機構不單獨設立財務賬戶,協會支付給各分支機構的工作經費可委托分支機構秘書處掛靠單位的財務部門代為管理;其財務管理參照協會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接受協會的指導及監督,必要時協會將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三條  分支機構會費收取以協會會費標準為基本標準。所收會費的50%作為各分支機構的工作經費返還,各分支機構開展活動所得服務性收入,收支相抵后的利潤部分的80%均由各分支機構支配使用。

  第二十四條  分支機構開展活動收費必須采用協會財務票據。財務票據的使用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協會財務的監督,每月按時向協會報送經費及票據使用情況。

  第二十五條  分支機構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年檢,審核不通過的根據審核處理意見,進行整改、調整秘書處掛靠單位或注銷分支機構。

  第二十六條  協會管理分支機構的責任和義務

  (一)經國家批準設立的協會分支機構,由協會按有關規定發給《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登記證書》、制發印章,并要求分支機構制定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管理辦法;

  (二)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章程對分支機構進行管理,各分支機構在協會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協會建立分支機構秘書長聯席會議制度,開展工作交流;

  (三)協會與分支機構秘書處掛靠單位簽訂協議;規范掛靠單位對協會分支機構的管理,確保對分支機構秘書處工作的支持;

  (四)協會應盡可能為分支機構開展業務范圍內的活動提供支持與服務,包括提供相關工作資源、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參加、邀請國內外專家等;

  (五)協會編輯、出版“分會(分支機構)工作動態簡報”,交流分支機構工作的信息,及時傳達國家和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法律、法規,促進分支機構的發展;

  (六)協會負責組織分支機構參加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年檢;

  (七)協會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分支機構和個人給予表揚或獎勵,對違反協會章程或規定的分支機構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批準給予批評或處罰。

  第二十七條  分支機構的責任和義務

  (一)分支機構要強化服務意識,努力建設服務資源,提高為行業和會員單位的服務能力,努力做好各項服務工作;

  (二) 分支機構應根據協會章程和本辦法的要求,制定相應的工作細則;建立健全各項工作規章制度,加強內部管理,以保證分支機構的各項工作在國家核準登記的范圍內有章可循,健康發展;

  (三)分支機構按協會印章管理規定和備案手續領取證章,并對證章的保管和使用加強內部管理;

  (四)分支機構舉行重大活動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核準登記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并事先征得協會同意;

  (五)分支機構要依據業務范圍的劃分,制定并上報年度工作計劃,認真組織實施各項工作和活動,積極發展協會會員,不斷擴大在行業內和社會上的影響;

  (六)分支機構要積極配合協會按國家社團管理機構的要求參加年檢。按規定時間上報本年度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如工作計劃需要進行調整時,應及時報告協會;

  (七)分支機構應指定專人作為聯絡員,與協會秘書處、協會會刊和網絡信息部建立日常工作聯系,及時報導行業與企業發展中的重要信息;

  (八)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因此,工作中凡是會涉及到民事責任的事項(包括與其他組織和企事業單位的合作協議),必須報協會批準或授權后再實施。分支機構發文必須經協會同意,并在協會備案。違反本規定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分支機構負責人承擔;

  (九)分支機構應接受掛靠單位的監督和管理,遵守掛靠單位有關規章制度,主動協調好各種工作關系;

  (十)分支機構違反本管理辦法,損害協會名譽、造成不良影響和經濟損失的,協會將視具體情況,分別給予勸阻、通報批評、停止活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經濟責任;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協會將報經協會理事會和政府主管部門調整或取消該分支機構。

  第二十八條  分支機構掛靠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一)分支機構掛靠單位應與協會簽訂合作協議,支持分支機構的工作;

  (二)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服務資源,支持分支機構開展活動,做好行業服務工作;

  (三)接受協會委托,對分支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及時與協會溝通情況、協商解決有關問題。

  本辦法由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本辦法與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六屆四次理事會上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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